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70号)精神,有效整合产业界资源,拓宽产创融合渠道,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创新创业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等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及教研室主任构成。
第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定位
创新创业导师由知名企业高管和产业界、学术界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组成,是创新创业类课程教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竞赛和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新创业政策、方向、项目实践与运营等方面的指导。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心创新创业教育事业,有自愿投入精力,共享经验和智慧,参与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和工作的意愿,能够认真执行我校人才培养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创新创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学者;具有丰富企业运营与管理经验的创业者或知名企业担任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育专家或行业专家。
创新创业导师任职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内外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的学者;
(2)具有丰富创新创业经验或在创新创业国家级赛事指导方面有较深造诣的教育专家或行业专家;
(3)年度营业收入100亿以上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的企业高管;
(5)营业收入、利润与市场估值持续增长,且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管理创新性的成长型企业的创始团队人员。
(三)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大学生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或者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创新创业导师应履行以下一项或几项职责。
(一)参与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发展咨询工作,如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设计等。
(二)开设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举办讲座、沙龙,组织或者参加论坛、其他创新创业研讨及实践活动。
(三)指导大学生组建团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比赛的指导、评审等活动。
(四)对东北财经大学所属的创新创业基地等寻求咨询的教师、学生、入驻企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为创新创业学院业务拓展和品牌建设提供渠道和资源支持。
(七)为创新创业学院的对外交流、校企协作、产教融合课程和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具体支持。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程序
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有自行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由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负责。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
(二)初选。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初选名单。
(三)审批。初选名单上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由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最终入选导师名单,并上报学校批准。
(五)资格授予。创新创业导师最终人选确定后,学院举办创新创业导师聘任仪式,向入选创新创业导师颁发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六)经聘任的创新创业导师,须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学院和本人各执一份。
(七)创新创业导师的聘期为三年,聘期结束,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和个人意愿,由创新创业学院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
(一)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由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对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创新创业导师应予以警示,对不胜任者应予以解聘,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待遇
对创新创业导师的讲座、咨询、授课等工作,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认定后将给予一定的报酬,报酬标准按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为了表达对创新创业导师工作的回馈,学院对创新创业导师所在企业在校企合作、形象展示与宣传、人才招聘、管理咨询等方面将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 其他
(一)创新创业导师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兼职导师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不得滥用或超期使用创新创业导师称号。
(二)创新创业导师如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意识形态问题、违背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发表不当言论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解聘其导师资格。解聘通知一经发出,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二)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