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7﹞28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以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实践平台与环境,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场地及设备保障。提供交流空间、工作室、实验室、实训室、研讨室、路演厅等场所以及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实训与指导服务。提供创新创业相关的培训、实训、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定期举办创新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沙龙、论坛、创新创业年会等交流活动。
(三)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财务、专利等“一站式”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项目推广与对接。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四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创新实验项目、学科创新项目、校外合作对接项目等创新创业团队所设立和开展的项目,以及在校期间和毕业两年择业期内大学生自主创业组建的法人实体所开展的项目(以下简称创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目标任务
第五条 孵化基地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为主管相关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科研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统筹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全方位协同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创新创业与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分管孵化基地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分管领导。坚持“多部门协同,校院两级联动,多渠道资金筹措,校企、校政合作”原则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会同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细化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体系。
第六条 建立校院两级联动机制,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建立与学校整体规划相对应的,能够体现本学科及本专业特点的配套建设规划。充分发挥校院两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合作单位的作用,切实保障孵化基地宗旨与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学校统筹创新创业场地,建立“1+X”多点布局、多功能使用的场地保障体系,以知书园21号楼为主要孵化场所,兼顾其它特色场所。
第八条 学校统筹创新创业资金保障与支持政策,新增投入不低于《辽宁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本要求》的最低标准,积极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增加经费支持力度。
第九条 学校以孵化基地为依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建设目标达到《辽宁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本要求》的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创新创业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入驻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所有成员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开发前景。
(三)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学生主持承担的项目如果采用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方可申报。
(四)项目团队须邀请至少一位学校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五)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执行
(六)项目团队需提供入驻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好《东北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报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连同所附证明材料送交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二)申报孵化基地入驻同时须提交以下纸质和电子文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项目计划书》(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来源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三)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和考察,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入驻孵化基地。
(四)批准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订《东北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 设立孵化基地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支持、创投资金、社会捐赠和校内自筹等。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运营,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入驻项目资助、创业奖励、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与创新创业相关的课程建设、实训系统、课题研究等有关支出。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政府出资部门或出资人的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创业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每半年接受一次考核,提交阶段性项目成果报告等材料,考核不通过责令整改,如果仍不能限期达到要求,则取消其入驻资格。原则上,入驻时间应在两年以下。若有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项目团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
(二)遵守学校和孵化基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用水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对违规出现安全事故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认定入驻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发《项目退出基地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入驻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或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实训孵化;
(五)有将孵化基地房屋或财产转租行为;
(六)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入驻项目团队在收到《项目退出孵化基地通知书》后的30日内,必须撤出自备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退出孵化基地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孵化期间,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年11月下旬须以书面形式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告财务经营状况。连续两年不报告的,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责令该项目撤出基地。
第十八条 孵化期满,孵化基地终止提供扶持服务。入驻项目退出孵化基地,办理退出手续,交还孵化基地财物。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入驻项目注册登记成为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不得以学校或孵化基地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签订合同确须孵化基地提供证明材料的,须经孵化基地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在孵化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申报注册登记前须报告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入驻项目工作间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孵化基地室内各类设施维修以及相关资料归档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孵化基地物业归口学校后勤集团统一管理,安全保卫归口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东北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